關於公益性捐贈的納稅扣除規定
關於公益性捐贈的納稅扣除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關於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3號主席令。該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條文的權威解讀是: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將自己合法的財產自願地、無償地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公益性,是指具有下述性質的非營利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12號國務院令。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於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五次修改通過。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2、2005年12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2號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